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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推销“三无”减肥丸 安吉县十“微商”获刑
2022-06-20

夫妻俩通过网上销售平台廉价购入含有违禁成分的“减肥胶囊”,冠以“中药减肥丸”,在微信、微博上销售并发展下线,短短5个月就非法获利约100万元。昨天,安吉首例“微商”涉罪案一审宣判,10名利用微信、微博宣传销售“中药减肥丸”的“微商”,被安吉法院以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,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。同时,法院对其中判处缓刑的8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,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、销售等相关活动。

2014年3月至8月间,被告人朱某、刘某夫妇以每粒0.19元的价格,购买无生产日期、无生产厂家、无批准文号的“三无”散装“减肥胶囊”60万粒,自行包装,贴上“中药减肥丸”标签、用法、注意事项等字样,通过微信、微博进行广告宣传,并以每盒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,向下家刘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,并且招收下级代理商,共计销售约55万粒,销售金额约120万元,非法获利约100万元。

下家刘某等人购得上述“中药减肥丸”后,为赚取差价牟利,同样通过微信、微博,以描述所谓亲身体验证实该药具有减肥疗效的方式,继续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,同时招收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,分别获利千元至数万元不等。

案发后,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“中药减肥丸”进行抽样检测,检测证实,这种所谓的“中药减肥丸”中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“西布曲明”,对人心脑血管有损害作用。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上述“中药减肥丸”作出属于假药的认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朱某、刘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,生产、销售假药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均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。庭审中,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,积极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等,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